貴州:關于印發《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221號令),進一步規范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予等活動,保證授獎質量,省科技廳對《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黔科通〔2018〕129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12月2日
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省科學技術獎質量,根據《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企業技術創新獎和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的提名、評審和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省科學技術獎堅持國家和本省戰略導向,與國家和本省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
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報省委。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為貴州科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者組織。成果應主要在貴州完成或者在貴州應用。
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等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各級黨政部門、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一般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曾經在企事業單位從事相關科學技術研究工作且有實際貢獻并能提供有效佐證的除外。
第六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必須實施應用兩年以上。候選項目是省自然科學獎的,其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兩年以上。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授獎一次。
省科學技術獎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九條 省科技廳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相關規則的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應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
第十條 《辦法》第七條(一)所稱“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中取得特別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巨大貢獻的”,是指候選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面向國家重大需求的重點領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突破,引領了相關行業領域的重大科技進步和產業變革,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國家安全等做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一條 《辦法》第七條(二)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在國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是指候選者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學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促進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
第十二條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應當熱愛祖國,模范踐行科學家精神,并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為推動貴州高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過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貴州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2項及以上。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不重復授予同一個人。
第二節 省自然科學獎
第十三條 《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基礎研究”,是指為了獲得關于現象和可觀察事實的基本原理新知識(揭示客觀事物本質、運動規律,獲得新發現、新學說)而進行的實驗性或者理論性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是指針對某一特定的目的或者目標,為獲得新知識而進行的創造性研究。“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于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響;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四條 省自然科學獎的候選者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五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者所做出的科學發現進行綜合評定,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對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有重大的推動作用,或者為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提供理論支撐,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建設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研究方法為國內學術界所公認,對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或者為重要技術突破提供理論支撐,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建設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一定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研究方法為國內學術界所公認,對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有一定推動作用,或者為相關技術突破提供理論支撐,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生態建設有一定影響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 省技術發明獎
第十六條 《辦法》第九條所稱“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生物制品(品種)等物質產品以及計算機軟件等知識型產品;“工藝”包括但不限于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器件”包括但不限于儀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統”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共渠道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且在制造、使用后產生明顯的積極效果;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顯著貢獻,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并實施應用兩年以上,取得顯著的應用效果,且未來具有廣泛應用的潛力或者可持續發展的良好預期。
省技術發明獎的授獎范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第十七條 省技術發明獎的候選者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第十八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者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定,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關鍵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重大推動作用,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重大貢獻,且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可以評為一等獎;
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產生較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較大貢獻,且具有較好的應用前景,可以評為二等獎;
屬國內首創的技術發明,主要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技術經濟指標接近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產生一定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一定貢獻,且具有一定的應用前景,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四節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四類,分別是技術開發類、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類、重大工程類和社會公益類。
第二十條 技術開發類,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制品(品種)的開發及應用推廣。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類,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自有或者引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和新服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取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生態效益。
第二十二條 重大工程類,是指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國防工程等。
第二十三條 社會公益類,是指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和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學數據、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中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及其應用推廣。
第二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重大工程類獎項僅授予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個人,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另行提名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
第二十五條 《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是指在技術上有重要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標志性產品,或者推動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提高科技含量和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第二十六條 《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經應用推廣”,是指相關科學技術成果經過兩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
第二十七條 《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在推動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有重大貢獻”,是指項目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轉型升級,對提升行業科技發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創造性的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的重要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五)在科學技術普及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第二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者所完成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生態效益,對行業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生態效益,對行業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和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生態效益,對行業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類
轉化的科學技術成果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生態效益,或者對行業科技進步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轉化的科學技術成果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生態效益,或者對行業科技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轉化的科學技術成果技術上有一定創新和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生態效益,對行業科技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重大工程類
聯合攻關程度高,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領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生態效益,或者對行業科技進步有重大推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聯合攻關程度較高,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生態效益,或者對行業科技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聯合攻關程度一般,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類項目的領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生態效益,或者對行業科技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四)社會公益類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領先水平,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推動作用的;或者在普及科學技術方面,在創作手法上有重大創新,在國內有重大影響,內容被廣泛認識和接受,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普作品創作的示范帶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在行業得到較大范圍應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推動作用的;或者在普及科學技術方面,在創作手法上有較大創新,在國內有較大影響,內容在較大范圍被認識和接受,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普作品創作的示范帶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方面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在行業得到一定范圍應用,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的;或者在普及科學技術方面,在創作手法上有創新,在國內有一定影響,內容在一定范圍被認識和接受,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對科普作品創作的示范帶動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五節 省企業技術創新獎
第三十條 《辦法》第十一條所稱“企業”,應在貴州有獨立的研發場地、研發隊伍和人員配置,且在申報截止日期前3年度未出現重大安全、質量、環保和社會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記錄。
第三十一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在研究開發方面投入高”,是指企業研發經費投入處于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近三年平均研發經費投入強度一般不低于3%,或者近三年年度研發經費投入一般不低于1億元,且年均增幅不低于10%。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取得突出技術創新成果,獲得本行業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或者開發出技術含量高、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的產品”,是指企業創新能力較強,在研發組織管理、高端人才培養與引進、產學研合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具有先進性;掌握本行業關鍵核心技術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取得技術創新和產品創新的重大突破;主導產品整體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同類先進或者國內同類領先水平,產品市場占有率高。
第三十三條 省企業技術創新獎單項授獎企業數為1個,獲獎者(含其全資子公司)再次提名須間隔5年,且取得新的突出技術創新成果。
第三十四條 省企業技術創新獎不分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0項。
第六節 省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十二條所稱“境外或者省外的個人、組織”,是指在國際或者國內科學技術合作中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境外或者省外的科學家、研發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者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活動的組織。
第三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與我省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生態效益;
(二)在向我省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推進我省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生態效益;
(三)在促進我省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或者省外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并對我省科學技術發展發揮重要推動作用。
候選者為境外個人、組織的,應當對華友好。
第三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5項。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三十八條 省科技廳根據提名項目初評結果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組織有關專家成立當年的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評審省科學技術獎勵項目;
(二)為完善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解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評審委員由各學科領域的專家組成,其人選由省科技廳提出,并報省人民政府。主任委員由省科技廳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專家委員推選產生、秘書長由省科技廳分管負責人擔任。專家人選中,省外專家應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提名項目情況,組織專家成立當年的相關獎種評審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獎種評審委員會包括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企業技術創新獎和省科學技術合作獎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評審各獎種科學技術獎勵項目;
(二)向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研究、解決本獎種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省科學技術獎各獎種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專家委員推選產生。
第四十條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省企業技術創新獎和省科學技術合作獎評審分為獎種評審委員會評審和獎勵評審委員會總評兩個階段。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分為初評、獎種評審委員會復評和獎勵評審委員會總評三個階段。
初評工作由省科技廳組織省外具有評審資格的同行專家以網絡評審的方式進行。
獎種評審委員會復評和獎勵評審委員會總評以會議評審的方式進行。
第四十一條 參加省科學技術獎勵評審的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二)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本領域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動態,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第四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認真履行評審職責,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堅決抵制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公平、公正的行為和活動。
第四十三條 評審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保密要求,對評審內容及評審情況等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四條 《辦法》第十四條所稱“專家、學者”,是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及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項目第一完成人、省委重點聯系專家。所稱“組織機構”,包括省科學技術協會、省工商業聯合會、省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中央駐黔單位、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事業單位等,以及省科技廳公布的正常開展授獎活動的社會科技獎設獎機構。
第四十五條 提名專家每人每年可以獨立或者與他人聯合提名1項省科學技術獎。聯合提名時位列第一位的為責任專家。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可以獨立提名。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項目第一完成人、省委重點聯系專家應2人聯合提名。
提名專家應在本人熟悉學科領域范圍內進行提名,責任專家應在本人從事學科專業(二級學科)內提名。
提名專家不能作為同年度提名項目完成人,并應回避本人提名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四十六條 提名單位應當在本地區、本行業或者本系統范圍內提名。
第四十七條 提名者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確保支撐提名的數據、指標、學術成果、候選者貢獻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完整屬實,并客觀反映學術價值、應用情況和經濟社會效益等。
提名者根據省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提出對獎勵種類和等級的建議。
提名者應當就候選人政治、品行、作風、廉潔等情況聽取其所在單位意見,候選人所在單位應當在征求相關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做好審核把關。
第四十八條 提名者應指導、協助被提名者填報由省科技廳統一格式制作的提名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提名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原則上一經提交不得修改。
同一項目提名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或者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可指定提名一個獎勵等級或者同時指定提名兩個獎勵等級。
第四十九條 《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學技術獎,是指: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立案調查尚無結論的;
(二)被判處刑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等依法被限制表彰獎勵的;
(三)因科研不端或者其他失信行為處于懲戒期的;
(四)存在知識產權爭議,尚未解決的;
(五)依法應當取得有關行政許可方可實施應用的技術或者成果,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肥料、壓力容器、通信設備等,未取得許可的;
(六)同一技術內容在同一年度提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獎的;
(七)同一技術內容在同一年度重復提名我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
(八)主要成果已經獲得國家、我省或者其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要求的;
(十)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條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1項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或者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五十一條 經評審未授獎的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如再次以相關成果提名,須隔一年進行,并有新的科學研究或者技術創新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 我省個人或者組織在境內外單獨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成果的主要學術思想、技術路線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個人或者組織提出和完成,是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發明人(設計人)的,可以提名為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
第五十三條 符合《辦法》第十四條及本細則規定的提名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科技廳提交提名書及相關材料。省科技廳負責對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條 候選者所在單位應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公示。提名單位提名的,應通過網絡或者書面進行公示。提名專家提名的,按照屬地化原則,由候選者(第一完成人所在單位或者第一完成單位)所在的市州科技管理部門協助進行提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完畢且不影響提名的,方可提名。
第五十五條 省科技廳每年應在官方網站公布通過形式審查的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及項目,接受社會監督。自公布之日起7日內無爭議的項目方可提交評審。
候選者及項目如被發現存在本細則規定不得提名的情形的,不提交評審,并通知提名者。
第五十六條 凡提名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及項目,如在初評之前要求退出評審的,由提名者以書面方式向省科技廳提出。進入初評環節后,不得退出。
第五章 評審
第五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方式為差額評審,通過無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
第五十八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省企業技術創新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項目,由省科技廳提交到相應的獎種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結束后,將入選項目提交到獎勵評審委員會進行總評。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由省科技廳組織開展初評,將入選項目提交到相應的獎種評審委員會進行復評。復評答辯的候選范圍根據初評結果劃定。復評結束后,將入選項目提交到獎勵評審委員會進行總評。
第五十九條 獎勵評審委員會總評分為小組評審和大會評審兩個階段。獎勵評審委員會按照學科領域,分為若干小組,對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二、三等獎候選項目,省企業技術創新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項目(人)進行審定;對省最高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候選項目,由獎勵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候選項目(人)須參加現場答辯。
第六十條 獎勵評審委員會、獎種評審委員會評審表決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評審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有效。省最高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候選項目,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評審委員表決通過,評審結果有效。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二、三等獎候選項目,省企業技術創新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項目,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評審委員表決通過,評審結果有效。
第六十一條 獎種評審委員會復評、獎勵評審委員會總評階段臨時出現的有關事項,由全體到會評審委員無記名投票表決,超過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表決結果有效。
第六十二條 省科技廳根據需要,對被提名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
第六十三條 省科技廳需征求有關單位對候選人政治、品行、作風、廉潔等情況的意見。
第六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主動回避。
提名者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申請其回避,并在提名時書面提出回避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每項提名所提出的回避專家不超過3人。
第六十五條 省科技廳在其官方網站公布通過評審的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企業技術創新獎和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者及項目。
第六章 批準和授獎
第六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獎勵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獲獎項目、人選、單位及等級的評審結果進行審核,并在省科技廳官方網站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自公布之日起7日內無異議的項目,報送省人民政府批準授獎。
第六十七條 省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省長簽署并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省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為100萬元,全部屬獲獎者個人所得。
第六十八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企業技術創新獎和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獎金全部發給獲獎者個人(省企業技術創新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重大工程類發給組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或者從中提成。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金額分別為:一等獎20萬元,二等獎15萬元,三等獎10萬元。省企業技術創新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獎金金額為10萬元。
第六十九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2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20項,一等獎、二等獎總數不超過60項。
第七十條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每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實行限額。一等獎的授獎人數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7個;二等獎的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的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單位不超過3個。
第七章 異議處理和監督
第七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省科技廳向社會公布年度省科學技術獎受理項目情況和通過評審的項目情況,并接受異議處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及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提名材料真實性等持有異議的,應在受理項目和評審結果公布之日起7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涉及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七十二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注明聯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異議材料直接提交評審組織或者評審委員;評審委員收到異議材料的,應當及時轉交省科技廳,不得提交評審組織討論和轉發。
第七十四條 省科技廳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予受理。
第七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受理的異議實行分類處理。
(一)反映學術問題和完成人、完成單位爭議的,由省科技廳轉送提名者,限期調查處理;
(二)反映候選人、候選單位違紀違法問題的,由省科技廳轉交具有相應干部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相關部門處理。
為維護異議者合法權益,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對異議者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意見。異議內容涉及異議者自身權益主張、無法保密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 提名者接到轉送的異議材料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正式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送省科技廳審核。必要時,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十七條 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由提名者負責主持全體項目參與人員召開會議協商解決,由全體成員簽字認可。
在商定項目主要完成人員時,若有調整或者已故者,應如實排列,不得以他人代替。
第七十八條 提名者接到異議材料后,在異議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未按要求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該項目不提交評審或者暫不授獎。
第七十九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八十條 異議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或者授獎;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或者報送省人民政府授獎;一年后處理完畢的須重新提名。
第八十一條 省科技廳按程序將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通知異議相關各方。
第八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委員人選由省科技廳提出,在省科技廳官方網站公示,每屆任期一年。主要職責是:
(一)對省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受理、形式審查、評審、公示及異議處理實施過程中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全程監督;
(二)對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八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評審和授獎中有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情形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省科技廳相關監督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四條 對在異議調查中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科研不端行為的,轉送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處理。
對經查實的嚴重科研失信行為,按有關規定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與有關單位互聯互通、共享共治。
第八十五條 候選者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技廳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參評資格,并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其他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可能影響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的,由省科技廳給予通報批評;相關候選者有責任的,取消其參評資格。
第八十六條 對通過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個人、組織,尚未授獎的,取消其當年獲獎的資格;已經授獎的,由省科技廳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按規定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由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七條 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技廳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按規定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由相關責任人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八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評審專家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由省科技廳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按規定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條 對省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及其獲獎項目的宣傳應當真實、客觀、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模糊宣傳誤導公眾。獲獎成果的應用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安全和人民健康。禁止使用省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對違反前款規定產生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授獎的經費使用和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廳2018年12月7日印發的《貴州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黔科通〔2018〕1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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